法制周报讯(通讯员 胡琴)近日,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向邱某某等3人追回其调剂垫付的应急处险工程费用138.52万元,防止了国有财产流失,维护了国有财产安全。
2017年上半年,益阳市赫山区烂泥湖垸资江大堤小河口米厂谷机段非法超高堆砂,导致大堤临水坡滑坡及堤角沉陷事故。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实施了资江大堤应急处险工程,于2017年6月20日紧急处险完毕,经湖南永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审和赫山区财政局确认,该事故应急处险费用为138.52万元。根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资江大堤小河口米厂吸谷机段非法超高堆砂致大堤临水坡外滑坡及堤脚沉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堤段超高堆载砂卵石是导致大堤临水坡坡侧堤坡及堤脚平台出现滑坡、沉陷的直接原因,邱某某等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急处险工程费用138.52万元暂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调剂垫付,但该行政职能部门未及时将调剂垫付的应急处险工程费用追回,邱某某等人当时缴纳的50万元赔偿保证金亦滞留在非税账户未作相应处理,国有财产存在流失风险。
该院审查认为,出险地段的资江大堤堤防工程依法由该行政职能部门承担管理职责,出险大堤抢险金由该行政职能部门调剂垫付后应及时向邱某某等人追回。为正确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维护公益职能,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该院于2020年11月26日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立即组织了与该行政职能部门的案件办理磋商会,在与该行政职能部门充分沟通、释法说理的基础上,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在该院的磋商沟通和跟踪监督后,该行政职能部门以邱某某等人为被告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共同承担应急处险工程款138.52万元。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邱某某、侯某某、熊某某共同向该行政职能部门支付应急处险工程款138.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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